浦口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及“卖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可申请购房补助。
1. 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浦口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
2. 卖旧换新: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浦口区自有商品住房并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补助。
3. 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人才类购房补助标准就高不重叠,且不重复享受上述第1和第2条款补助。
1. 补助申请审批表。
2. 商品房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领取补助时提供)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
5. 已售住房网签合同、完税凭证(“卖旧换新”需提供)。
6. 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申请人本人户口簿(申请人才购房补助需提供)。
7.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至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指定办理窗口领取和填写相应类别的补助申请审批表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为购房人(以合同备案为准),有多名共同购房人的,需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助领款人
办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
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由申请人补充完备、重新申请(不动产权证可作二次提供,无需重新申请)
材料审核通过后,窗口出具办理回执单
申请人材料齐全且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需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后30日内,持回执单至窗口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2. 购房时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4. 购房款以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全部价款金额为准。
5. 自2023年9月11日起,在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理窗口,受理补助申请。
6. 购房者需在购房网签合同备案30日内申请购房补助,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在期限内预先申请,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进行材料补充。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申领资格。
7. 购房者应在第一时间办理不动产权证,如在所购买住房可办证30日内不办证,视同放弃申领资格。
8. 浦口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浦口区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各类人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9. 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E、F类人才申领的购房补助金额不抵扣已享受的人才安居租赁补贴。
10.本细则由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申请地点: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7、28号窗口(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
咨询电话:025-69659032025-58283992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申请人可扫二维码下载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后请发送至邮箱pkfcj2013@163.com。
△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卖旧换新)
△浦口区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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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狄小浦浦口区融媒体中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